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执3354号之二
2020-02-24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19)豫0581执3354号之二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秦宏亮,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 :田法仓,男,汉族,1956年2月24日生,住林州市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秦宏亮与田法仓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法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田法仓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5.7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裁判法官
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