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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宏亮、田法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执3354号之二

2020-02-24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19)豫0581执3354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秦宏亮,男,汉族,1972年5月20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 :田法仓,男,汉族,1956年2月24日生,住林州市

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秦宏亮与田法仓犯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法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田法仓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9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5.7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法官

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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