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1民辖8号
2020-02-20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杜红英,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 :马代娣,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基本案情
原告杜红英与被告马代娣身体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杜红英诉称,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418.2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7日6时10分许,被告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句容华阳区域处与同向原告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原告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救治,后该事故经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现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调一致,诉至法院。句容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杜红英为该院干警刘光亮的母亲,故该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有可能让被告怀疑审理的公正性,故本案不宜由句容法院审理。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原告杜红英为句容市人民法院干警刘光亮的母亲,故句容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裁判法官
审判长 程 刚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朱云云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