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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从兰、杨利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502执3169号

2020-02-19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执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张从兰,女,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本区申请执行人 杨利春,男,1993年1月5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本区被执行人 赵仕周,男,1961年4月19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农民,住本区

基本案情

关于申请人张从兰、杨利春与被执行人赵仕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9)云0502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赵仕周赔偿张从兰、杨利春剩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593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9000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申请人属于困难群体。经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款20000元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法官

审判长 杨 宇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子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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