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1民初189号
2020-02-18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闫春岭,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 :史书廷,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 :张志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基本案情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春岭与被告史书廷、张志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闫春岭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闫春岭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春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春岭负担。裁判法官
审判员 贾风勇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