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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春岭与史书廷、张志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乐陵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1民初189号

2020-02-18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闫春岭,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 :史书廷,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 :张志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基本案情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春岭与被告史书廷、张志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闫春岭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闫春岭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春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春岭负担。

裁判法官

审判员  贾风勇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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