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8199号之一
2020-02-13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简易程序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19)苏0508民初8199号之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韩雪,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苗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漯河市汤意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汇成商务中心******房法定代表人 :朱艺锐基本案情
原告韩雪与被告漯河市汤意雅商贸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就侵权事宜解决方式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韩雪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雪撤诉。案件受理费2439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韩雪负担。裁判法官
审 判 员 潘宇容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欢书 记 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