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6493号
2019-12-30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普通程序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韩雪,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苗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夏雨,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厦门澳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二里****法定代表人 :陈鑫,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成瑜,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
原告韩雪与被告厦门澳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达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被告澳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删除使用在“澳洲之有问有答”微信公众号的原告肖像,停止侵害;2.判令被告在“澳洲之有问有答”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向原告公开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万元、合理维权费用7800元(包括公证费用1800元、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1000元),合计667800元。审理中,因被告表示已在微信公众号内删除相关照片,原告韩雪撤回了第1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韩雪系中国内地女演员、歌手、影视制作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形象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澳洲之有问有答”微信公众号系澳达公司主办,其发布的《家世显赫、身家过亿的她,比你有背景有颜有才,却还比你更努力!》、《“最美殷素素”再度刷屏,47岁嫁大10岁的澳籍土豪依旧美翻天!》等2篇文章使用韩雪33张照片作为配图宣传,这些刊载照片的文章下方均有被告自己的商业推广图片及自身推广信息,另其本身经营范围包括电子商务,公众号板块中有“商城精选”等电子商务内容,有大量商品在售。上述侵权内容自2018年2月发布,侵权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截至公证时间尚未删除。因韩雪系公众人物,仅单个商家的代言费就有数百万元,其肖像权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而澳达公司刊载韩雪照片的网页遍布广告和广告链接,具有十分明显的广告宣传和商业利用性质。澳达公司使用韩雪照片作为配图,目的在于增加网站的关注度和浏览量,进而推广相关业务,具有营利目的,侵犯了韩雪的肖像权,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在其网站上向韩雪赔礼道歉。原告因此诉来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澳达公司辩称:1.本案起诉并非是韩雪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韩雪本人对起诉不知情。2.被告已经于2019年11月份删除了案涉两篇文章,案涉两篇文章的传播有限,每篇文章阅读量仅有1000多,不足以使大众误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合作或其他关联关系。3.案涉两篇文章文后未有商业推广宣传、营利性质的内容,仅附有一个免费试用的小程序,没有营利目的。原告诉称公共号板块中有商城精选等电子商务的内容,但该商城上线时间为2019年3月17日,文章发布时商城还没有上线。4.案涉两篇文章的内容纯属对原告的褒奖和夸赞,没有诋毁原告的内容,没有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宣传了原告。5.被告没有主管恶意也没有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被告使用的图片均是原告拍摄节目的剧照或原告自行拍摄发到网上的照片,即使构成侵权,被侵权人也不是原告本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韩雪向本院提供了百度百科打印件、公证书、《吴中旅游合约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证据,澳达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电商代运营合同书、“澳洲之有问有答”微信公众号后台查询的阅读量、流量收入、商城收入等信息,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韩雪系演员、歌手、影视制作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2.“澳洲之有问有答”微信公众号由澳达公司经营。澳达公司于2018年2月21日、3月12日在“澳洲之有问有答”发布《家世显赫、身家过亿的她,比你有背景有颜有才,却还比你更努力!》、《“最美殷素素”再度刷屏,47岁嫁大10岁的澳籍土豪依旧美翻天!》两篇文章,共使用韩雪33张照片。两篇文章文后附有“ai试用小程序”链接。同时,公众号板块中也有“商城精选”链接出售商品。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于2019年7月18日出具(2019)冀保古证民字第1115号公证书,对打开上述公众号的内容进行了公证。现韩雪认可澳达公司已在上述公众号中删除其照片。3.韩雪向法庭提供其与苏州太湖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吴中旅游合约书一份,担任吴中区旅游形象宣传,合同期限两年,代言费用270万元,代言内容为1次电视广告片拍摄(含录音)、1次平面广告片拍摄、2次地面公关活动。4.韩雪提供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证明其支付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870元。另,澳达公司提供“澳洲之有问有答”微信公众号后台查询的信息,证明该公众号在2018年2月、3月份粉丝数量为45000至50000左右,无明显变化;2018年2月21日《家世显赫、身家过亿的她,比你有背景有颜有才,却还比你更努力!》文章阅读量为1772,流量收入为5.06元,2018年3月12日《“最美殷素素”再度刷屏,47岁嫁大10岁的澳籍土豪依旧美翻天!》文章阅读量为1443,流量收入为3.19元;ai商城精选于2019年3月17日才上线,上线以来收入为20000元。韩雪对阅读量、粉丝数无异议,对商城收入不认可,并认为,“澳洲之有问有答”微信公众号主要服务于澳洲旅游、购物等相关信息的了解和推广,其使用韩雪的照片实现了对公众号、品牌的推广和宣传的目的,免费试用小程序可能给澳达公司带来广告收入,澳达公司有意规避了其真实的获利情况。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韩雪递交的起诉状有其本人签名,其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庭审,符合法律规定,澳达公司主张起诉并非韩雪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不予采信。澳达公司经营的“澳洲之有问有答”微信公众号在刊登韩雪照片的文章页面载有推广免费试用产品的小程序,并且事后上线了商城精选,应认定上述内容均具有商业宣传性质。澳达公司作为上述公众号的经营管理者,未经韩雪本人同意在涉案网页中使用其照片作为配图,目的在于增加网站的关注度和浏览量,进而推广相关业务,具有营利目的,其使用韩雪照片的行为侵犯了韩雪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庭审中韩雪确认澳达公司已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并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其他责任承担的方式,本院确定如下:1.赔礼道歉。韩雪要求澳达公司在“澳洲之有问有答”公众号公开赔礼道歉,目的在于消除案涉文章在网页浏览人群中造成影响,本院予以支持,并确定具体方式为由澳达公司在“澳洲之有问有答”公众号连续10日发布经本院审核的向韩雪赔礼道歉的声明。2、赔偿损失。韩雪主张赔偿经济损失66万元及维权费用7800元,本院审查后认为,澳达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18年,持续时间较长、浏览量较大,且使用照片数量较多,存在明显的过错。澳达公司使用韩雪的照片进行推广宣传,获得了相应的宣传效果,其提交的后台查询的数据载明的流量收入、商城收入并非是其唯一的获利方式。与普通公众相比,明星艺人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面较广,自身形象关系到其代言品牌价值,并进而影响到商业利益,澳达公司共使用韩雪33张照片,本院根据韩雪的知名度、澳达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情节,包括韩雪维权可能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内,本院确定澳达公司赔偿韩雪经济损失15万元。韩雪超出此范围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厦门澳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澳洲之有问有答”微信公众号发布向原告韩雪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应持续10日,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的,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厦门澳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厦门澳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韩雪经济损失15万元。三、驳回原告韩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9元,由原告韩雪负担2899元,被告厦门澳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84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厦门澳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韩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宁晓鹏审 判 员 翁迎晓人民陪审员 俞静玲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羊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