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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流肖像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491号

2019-12-24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 :梁国流,男,汉族,1951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梁国流因起诉梁健文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2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粤民申1047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梁国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对本案依法审理,请求:1、撤销二审裁定;2、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3、由梁健文承担再审诉讼费,补偿申请人精神损害费10万元,交通费、复印资费2000元。2018年12月7日,梁国流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梁健文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所提交的起诉状只列明了被起诉人的名字、性别和工作单位,但提交的材料中没有明确的被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因此被起诉人身份尚未达到具体明确的要求,不足以与他人相区别,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梁国流不服一审裁定,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提交的起诉状只列明了被起诉人梁健文的名字、性别和工作单位,而且提交的材料中显示被起诉人的工作单位已被否定,其他材料中也没有明确的被起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因此被起诉人身份尚未达到具体明确的要求,不足以与他人相区别,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理由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本案申请人虽未能提供被起诉人完整的身份信息,但从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看:一、在佛山市政府12345热线平台上,佛山市禅城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答复中反映,2018年3月1日的现场消防检查中,有一名治安员梁健文在现场进行拍照。为解决因拍照发生的纠纷,政府有关部门也介入了调查处理,申请人提交了梁健文于2018年3月16日书写的保证书。二、申请人未能补足被起诉人身份信息并非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人持法院出具的补正材料告知书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被告知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提取。综上,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据材料已可以初步明确被起诉人足以与他人相区别。申请人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无法明确被起诉人身份信息,不足以与他人相区别,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62号民事裁定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261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法官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奎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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