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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温州馋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1091民初661号之二

2019-12-18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19)冀1091民初661号之二

当事人信息

原告 :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武倩倩,天津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温州馋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华盟商务广场**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温州馋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温州馋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法官

审判长  周治服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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