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1091民初661号之二
2019-12-18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19)冀1091民初661号之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 :赵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武倩倩,天津皆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温州馋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华盟商务广场**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温州馋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温州馋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裁判法官
审判长 周治服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