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13033号
2019-11-26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简易程序
案由
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倪永祥,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力,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单鑫佩,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 :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法定代表人 :李春良,该台台长被告 :北京艺东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院**楼****/div>法定代表人:王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晓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 :北京千骊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楼****>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 :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程武基本案情
关于原告倪永祥与被告北京电视台、北京艺东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千骊影视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荣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倪永祥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电视台、北京千骊影视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倪永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电视台、北京千骊影视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永祥撤回对被告被告北京电视台、北京千骊影视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裁判法官
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