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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永祥与北京电视台、北京艺东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荣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2民初13033号

2019-11-26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简易程序

案由

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倪永祥,男,195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力,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单鑫佩,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 :北京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法定代表人 :李春良,该台台长被告 :北京艺东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院**楼****/div>法定代表人:王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晓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 :北京千骊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楼****>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 :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程武

基本案情

关于原告倪永祥与被告北京电视台、北京艺东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千骊影视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誉权、荣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倪永祥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电视台、北京千骊影视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倪永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电视台、北京千骊影视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永祥撤回对被告被告北京电视台、北京千骊影视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裁判法官

审判员  张知悦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嘉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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