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申4789号
2019-10-31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荣誉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 :孙希媛,女,193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芦良今(孙希媛之子),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 :芦良今,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孙希媛、芦良今因起诉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海淀民政局)、北京市海淀区军队离退休干部魏公村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海淀服管中心)荣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47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希媛、芦良今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1.海淀民政局、海淀服管中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为卢秀及的遗属孙希媛和芦良今增发六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制作卢秀及《退休干部病故后丧葬费及六个月工资明细表》(以下简称《工资明细表》)。被申请人制作《工资明细表》行为事项,是其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所履行的法定职责,且非军队管理事项,是属于民政部门对外履行法定职责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有效的。1.《工资明细表》经过审批单位审批,并通过了审批。呈报单位应当为海淀服管中心,审批单位应当为海淀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2.被申请人在制作《工资明细表》时粗心大意,漏洞百出。孙希媛、芦良今以海淀民政局、海淀服管中心为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其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有效的。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再审。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工资明细表》系海淀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作为呈报单位向审批单位报送的一份内部材料,且审批单位还未有审批意见。该《工资明细表》信息录入问题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故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孙希媛、芦良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孙希媛、芦良今的再审申请。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杨建玲审 判 员 彭红运审 判 员 王士欣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法 官 助 理 刘 娜书 记 员 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