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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等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辖2号

2020-01-13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隐私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王宁,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 :李鹏举,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 :蒋晓蕾,女,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基本案情

原告王宁与被告李鹏举、蒋晓蕾隐私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王宁诉称,X村社区居委会于2019年4月26日为王宁开具了居住证明。同年10月,王宁得知X镇政府12345办公室人员蒋晓蕾和X村社区居委会主任李鹏举于2019年7月10日、25日开具了两份撤销其居住证明的说明,两份说明均未通知其本人。王宁分别向二被告了解情况,其中蒋晓蕾称因接到匿名来电人提供的法院裁定书,故开具了上述说明,并邮寄给对方;李鹏举称因蒋晓蕾多次与其通话、见面,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迫不得已才盖章。王宁认为,两份撤销其居住证明的说明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李鹏举、蒋晓蕾滥用职权的违规行为侵犯了王宁的隐私权等人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撤销并追回上述说明,向王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与经济损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李鹏举系北京市昌平区在任人民陪审员,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鹏举系北京市昌平区在任人民陪审员,存在当事人对公正审理合理怀疑的因素,因此,该院报请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潘 洁审 判 员 梁 睿审 判 员 张 静二○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书 记 员 杨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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