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5803号
2019-12-25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隐私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王天乐,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 :成都健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法定代表人 :谢相林,职务不详基本案情
原告王天乐诉被告成都健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王天乐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但原告王天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王天乐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裁判法官
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