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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璐与乔渝、邱爱红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8321号

2019-12-17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隐私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王璐,女,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玉婷,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乔渝,男,199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 :邱爱红,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基本案情

原告王璐与被告乔渝、邱爱红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璐撤诉。

裁判法官

审判员 陈 峥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清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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