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法院(2019)甘0521民初1020号
2019-08-14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婚姻自主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徐某甲,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被告 :徐某乙,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被告 :毕某,女,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毕某婚姻自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徐某甲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徐某甲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许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徐某甲承担。裁判法官
审 判 员 曹玉堂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彦峰书 记 员 全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