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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兰与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人身自由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0271号

2019-11-26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 :何志兰,女,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基本案情

上诉人何志兰因人身自由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民事诉讼,后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7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何志兰上诉请求:撤销(2019)京0108民初57785号民事裁定,依法开庭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于2018年9月5日在海淀区复兴路法庭递交诉状,7天之内无回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上诉人坚持向海淀法院催办,于2019年9月25日取回裁定书,但一审法院作出“本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严重侵害上诉人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从P59-P60解释了“一般人格权纠纷”,下边的文字很重要:“随着人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审判实践的角度考虑,应该根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功能,在法律适用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对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因此,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尚未规定的人格权……可依此案由确定。这一案由实际上是人格权纠纷案由的兜底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权利,不受干涉。”上诉人在起诉状中阐述了诉讼的“事实与理由”,海淀教委侵犯上诉人人格权铁证如山。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何志兰与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之间不存在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关系,其所诉事项并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何志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王晓巍审 判 员 梁 睿审 判 员 张 静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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