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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6行终113号

2019-08-29

审判程序

行政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刘芳,女,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刘芳因认为滨州市滨城区市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市中办事处)、滨州市滨城区市中街道办事处文汇社区(以下简称文汇社区)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及要求赔偿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602行初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芳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市中办事处及文汇社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还起诉人健XX命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等一切损失费9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起诉人刘芳起诉状中所述,市中办事处违法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干预涉法涉诉和取证,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刘芳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刘芳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重新立案,全面审查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诉求;判令市中办事处及文汇社区停止滥用职权的非法行政行为,对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还上诉人健XX命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诉讼权等;赔偿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等一切损失费9000元。主要理由: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市中办事处及文汇社区有关领导滥用职权,以维稳名义指派有关人员对上诉人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监视居住,到上诉人家内外看管、堵门、拦截、跟踪辖区居民。以欺骗、胁迫、殴打等非法手段强逼上诉人撤诉终结上诉人医疗损害纠纷重大输血事故赔偿案件生效判决执行,另行主张诉讼权利改变性质和案由。利用非法手段阻挡拦截和扰乱上诉人查案卷及取证、干预涉法涉诉及上诉人住院治疗。市中办事处及文汇社区的行为已经超出其职权范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等权利。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刘芳因认为市中办事处及文汇社区滥用职权,存在对其非法拘禁、干预涉法涉诉和取证等相关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等权利,故而提起本案诉讼,上诉人起诉所涉事项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法官

审判长 孙长青审判员 赵海永审判员 庞 辉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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