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申958号
2019-06-17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平等就业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张玉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法定代表人 :程清洁,该行行长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张玉龙因与被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5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玉龙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场交易主体有自主无限期保存交易记录的权利而不需要法律依据错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主张无限期保存交易记录有无法律依据并且是否需要法律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依据,原审判决在未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争议焦点作出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二)原判认定被申请人无期限保存交易记录没有给申请人造成侵害属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即使保存交易记录没有给申请人造成事实损害,也不能排除不良交易记录会对申请人的类似交易造成不良影响,即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造成损害之危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西安市中院(2018)陕01民终5007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依法再审。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未提交意见。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审查的焦点是:1、张玉龙要求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删除其信用卡交易记录有无法律依据。2、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保存张玉龙信用卡交易记录的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侵害张玉龙的合法权益。第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起至少保存五年。该规定说明,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下限为五年,并无保存最长期限的限制要求。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作为民事主体,其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自由实施民事行为。因此,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在法律对其保存客户信用卡交易记录无最长期限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保存张玉龙信用卡交易记录5年以上。张玉龙要求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删除其信用卡交易记录,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受害人有损失、加害人有过错、侵权行为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判定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意思表示自由独立,张玉龙向被申请人发出订立信用卡的要约后,被申请人有风险监控及审核义务,有权自由选择合作方,亦可作出不接受申请人要约的承诺行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根据张玉龙提供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认为不符合办理该行信用卡的条件,对张玉龙作出不予批准办理该行信用卡的行为并非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张玉龙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张玉龙的再审申请。裁判法官
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王晓平审判员 董倩倩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