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执496号之三
2020-02-24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20)豫0581执496号之三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王鹏丽,女,汉族,1988年6月6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 :杨豪杰,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生,住林州市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王鹏丽与杨豪杰婚约财产、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豪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豪杰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46001688857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3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裁判法官
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