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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丽、杨豪杰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执496号之三

2020-02-24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20)豫0581执496号之三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王鹏丽,女,汉族,1988年6月6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 :杨豪杰,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生,住林州市

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王鹏丽与杨豪杰婚约财产、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豪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豪杰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46001688857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39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法官

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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