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1100号
2020-02-21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王某1,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 :王某2,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 :刘某,女,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基本案情
本院在审理王某1、王某2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王某1、王某2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王某1、王某2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予王某1、王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1、王某2负担。裁判法官
审判员 胡连宝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