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执110号之一
2020-02-19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20)豫1722执110号之一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豆某,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 :曾某1,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 :曾某2,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 :韩某,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豆某与曾某1、曾某2、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曾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百尺分理处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曾某2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百尺乡营业所62×××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裁判法官
审判长 翟光波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冀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