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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某、曾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上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2执110号之一

2020-02-19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20)豫1722执110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豆某,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 :曾某1,女,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 :曾某2,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 :韩某,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豆某与曾某1、曾某2、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曾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百尺分理处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曾某2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百尺乡营业所62×××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法官

审判长  翟光波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冀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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