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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贵溪市人民法院(2020)赣0681执97号

2020-02-17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李某1,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申请执行人 :张某,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申请执行人 :李某2,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 :崔某,女,199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李某2、张某、李某1与崔某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1日向崔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2019)赣0681民初194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案外第三人邓某名下的存款10万元和18万元合计28万元系被执行人崔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某借用案外第三人邓某身份在银行的存款25869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法官

审判员  甘云军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江西)书记员  苏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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