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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某1、王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景泰县人民法院(2019)甘0423民初3814号

2019-11-19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简易程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张某,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某,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王某1,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 :王某2,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 :石某,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 :化某,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被告王某1、王某2、石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100000元,“四金”价值18626元,见面礼10000元,合计128626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一切的诉讼费用。原告与被告王某1于2018年4月19日在景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张某支付三被告彩礼100000元,并在举办结婚酒宴前支付被告见面礼10000元,给付被告王某1价值18626元的“四金”(钻戒、黄金耳坠、黄金项链、翡翠手镯),合计128626元。为了这门亲事,原告及原告父母花费巨大,粗略计算14万元左右。婚后,结婚第三天被告王某1离家出走,之后原告与被告王某1矛盾不断,被告王某1以种种理由不见原告,双方从结婚到现在在一起时间不足1个月,共同生活时间不足15天。2019年4月被告曾起诉原告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原告认为被告王某1自始至终没有结婚共同生活的诚意,双方实质性的共同生活非常短暂,三被告收受巨额彩礼,又主动提出并诉讼离婚,有骗婚、诈骗之嫌。原告支付巨额彩礼导致自己家庭负债累累、生活困难,符合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为此,原告要求离婚,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法院一并审理,并判如所请。王某1、王某2、石某辩称,彩礼确实支付了10万元,但是依乡俗回礼2000元,“四金”价值18626元属实,见面礼10000元不属实,原告父母各给了被告王某1见面礼1001元,总共给了2002元。被告王某1与原告结婚时,被告王某1父母王某2、石某给其女儿王某1陪嫁了“美的”牌冰箱和全自动洗衣机各一个(价值5300元)及床上用品若干。三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理由是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所规定的三点中的任何一点:1.没有办理结婚证的;2.办理结婚证但是没有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中的;所以彩礼不予返还。关于“四金”,被告认为“四金”是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予给被告王某1的财物,是赠与行为,不予返还。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王某1于2018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景泰县人民法院给原告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法院的开庭传票,证明内容是2019年3月29日,双方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被告王某1就提出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证明目的是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3.甘肃国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考勤表1份、企业信用信息1份,证明内容是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3月13日,也就是婚后原告在白银甘肃国凯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上班,而女方在景泰县,证明目的是原告自婚后到女方第一次起诉期间,双方分居两地,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短;4.抖音截屏照片1组6张,证明内容是该照片是原告在抖音中对以注册名为“爱情让我心痛”的男人所发信息的截屏,从照片上看发送时的地点在陇南宕昌国选商务宾馆,“爱情让我心痛”给被告王某1拍照、一起旅游,这组照片很容易让人误会和遐想,导致双方的矛盾激化,证实目的是女方对婚约解除具有一定过错;5.“四金”购买凭证,证明原告给女方订婚时购买了钻戒、黄金耳坠、黄金项链、翡翠手镯,价值共计18626元;6.喜泉镇人民政府及喜泉镇南滩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目的是原告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7.借条复印件2张,证明目的是原告的父亲为了让原告结婚,在给付彩礼前向他人借款9万元,导致其家庭困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2,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目的有异议,本院对证明的目的予以认定;对于证据3.4,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本院对证明的效力不予认可;对于证据5,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6,被告对证据的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7,被告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的内容均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三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兆屏家电超市收费票据一张,证明被告王某1结婚时陪嫁的家电价值5300元;2.景泰县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手术志愿书1份,证明2018年8月21日被告王某1行流产手术,原告张某作为家属陪同并签字的事实;3.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2份,医院收费票据2份,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挂号凭证、收费凭证共4份,证明被告王某1因流产手术导致后遗症,需要定期治疗的事实。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不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2,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3,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的效力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3月24日按习俗举办婚礼,后于2018年4月19日在景泰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2019年正月因家庭矛盾,分居生活。为缔结婚姻,原告给付被告及其家人彩礼100000元,回礼2000元;给付被告“四金”即钻戒、黄金耳坠、黄金项链、翡翠手镯,价值共计18626元;原告父母给付被告见面礼2002元。另查明,被告陪嫁物品有“美的”牌冰箱1台、全自动洗衣机1台,购买价值合计为5300元;被告王某1曾于2019年4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张某不同意离婚,景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甘042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再查明,2019年10月21日,原告张某向景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1离婚。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该条解释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彩礼应否返还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司法实践中解决彩礼返还时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即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1离婚纠纷一案时,因双方感情不和,已达成离婚协议,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请求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借婚索财数额较大,给原告生活造成困难,且被告王某1与原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婚后未生育子女,故彩礼应酌情返还45300元。关于“四金”及见面礼的返还问题,“四金”及见面礼是为达到缔结婚姻而给付的特定物,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告与被告王某1结婚的目的已经达到,故原告要求返还“四金”及见面礼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王某1陪嫁物品冰箱、洗衣机的问题,因庭审中被告未主张,原告不予返还,按其5300元的购买价值在返还的彩礼中抵顶、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1、王某2、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4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计1436元,由原告张某负担718元,被告王某1、王某2、石某负担7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法官

审判员  高秉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景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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