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执1572号
2019-09-03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张某某1,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2日被执行人 :张某某2,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2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东安乡构树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202282687基本案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9)川0781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2的银行存款10000元(不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二、案件执行费50元从被执行人张某某2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法官
审判员 廖万军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