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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2442号

2019-08-22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梁某,女,汉族,1992年2月1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 :刘某,男,汉族,1990年6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9年8月22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

裁判法官

审判员  张成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哲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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