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人民法院(2019)甘0123民初2442号
2019-08-22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梁某,女,汉族,1992年2月13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 :刘某,男,汉族,1990年6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9年8月22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负担。裁判法官
审判员 张成功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哲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