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执1795号之一
2019-07-12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19)湘0112执1795号之一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潘某,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 :张某,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基本案情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湘0112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产权证号:20××67)的房屋产权,因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产权证号:20××67)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审 判 员 陈 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