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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申请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执1795号之一

2019-07-12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19)湘0112执1795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潘某,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 :张某,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基本案情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湘0112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产权证号:20××67)的房屋产权,因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产权证号:20××67)的房屋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审 判 员 陈 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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