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921民初1778号
2019-06-24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简易程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丁某,男,1996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委托代理人 金长海,系大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 韩某1,女,1994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花朝老)被告 韩某2,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被告 李某,女,1967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基本案情
原告丁某诉被告韩某1、韩某2、李某离婚后财产(彩礼)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和三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6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一段时间被告经常找茬与原告吵架,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找到介绍人仲立民去被告家索要彩礼款,被告拒绝退还。现原告无奈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6万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原告诉状中所称的给付彩礼16万元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但原告婚前支付被告5万元,登记半年后共支付10万元,双方登记前就已生活在一起,大部分费用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主要用于购买家电、办理出国劳务费用、支付房租、日常开销等,上述费用的支出被告均可以提供相应依据,在举证阶段被告提交法庭质证;二、原、被告于2017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于当月双方便开始同居,××××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一致共同生活至2019年2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原因也与原告诉状中所称不符,实际情况是原告经常酗酒,酒后摔家里东西,无法正常过家庭生活,离婚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三、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是登记结婚。答辩人已经与被答辩人结婚,所附的条件已经达成。赠与成立并生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登记结婚且同居一年多。被告从未婚变成了离异,今后的生活必然更加困难,被告为这段婚姻付出了自己的青春。虽然彩礼属于答辩人的个人财产,但为了生活答辩人将大部分彩礼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消费。同时被答辩人也没有因为送彩礼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被答辩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收人,互有支出(微信支付)。婚前原告家庭给付被告家庭彩礼150000元。另查,庭审后被告即韩某1出国打工。被告结婚时财产,电脑一台42**元,电视一台25**元,洗衣机一台9**元,二套被褥1700元。原告个人财产,沙发、茶几、餐桌、窗帘。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被告应返还部分彩礼。现实中彩礼的商定往往是男女父母协商而交付,再用于男女婚姻上,故本案被告韩某1父母韩某2、李某可列为被告承担返还彩礼义务。鉴于被告出国,有规避责任之嫌,为便于本案执行,被告韩某2、李某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考虑被告结婚仪式时个人财产及婚姻存续期间的支出情况,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韩某1、韩某2、李某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丁某部分彩礼50000元。二、被告韩某1个人财产,电脑一台、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二套被褥归被告韩某1所有;三、原告个人财产沙发、茶几、餐桌、窗帘归原告所有。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承担2333三被告承担11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法官
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包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