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执160号之一
2020-01-10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20)豫0581执160号之一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刘某,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 :韩某,女,汉族,1983年6月30日生,住林州市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韩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韩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81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裁判法官
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