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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韩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执160号之一

2020-01-10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20)豫0581执160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刘某,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 :韩某,女,汉族,1983年6月30日生,住林州市

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韩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韩某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81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法官

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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