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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李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申7911号

2019-12-12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靳某,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李某,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靳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14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靳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因重婚罪导致再审申请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生活艰难,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再审申请人严重精神损害,被申请人应当对再审申请人予以赔偿。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重婚行为并非是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并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构成要件,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靳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靳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法官

审判长 付 强审判员 郎立惠审判员 崔 普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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