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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施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盘县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字432号

2020-02-20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简易程序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余某,女,199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被告 :施某(曾用名施顺芳),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竹海镇

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与被告施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被告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宣告原告余某与被告施某婚姻无效。事实和理由:余某与施某于2011年2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施关旭,××××年××月××日经原盘县竹海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520222124-2016-000661,××××年××月××日生育次子施鹏举。余某与施某系近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余某与施某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施某辩称,施某与余某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已办理结婚证,并且生育子女,要求和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余某之母胡安秀与施某之母胡安凤系胞姊妹关系,余某与施某系亲姨表关系。余某与施某于2011年2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施关旭,××××年××月××日经原盘县竹海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隐瞒近亲关系而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520222124-2016-000661,××××年××月××日生育次子施鹏举。2020年1月8日,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明、结婚证、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原被告是亲姨表关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了,但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宣告婚姻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余某与被告施某婚姻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法官

审判员  李彪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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