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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陆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8170号

2020-01-20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简易程序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 :胡某,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淄博市张店区红星美凯龙家居公司销售,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国宾,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 :陆某,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服刑于浙江省

基本案情

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陆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宾、被申请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宣告申请人胡某和被申请人陆某在张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无效。事实和理由:申请人胡某和被申请人陆某2008年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张店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申请人胡某生育一子,2019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因犯重婚罪被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才得知被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淄博市张店区民政局进行了婚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属重婚,故请求确认申请人胡某和被申请人陆某在张店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无效。被申请人陆某承认申请人胡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被申请人陆某在与案外人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申请人胡某登记结婚,且被申请人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重婚罪,故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陆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陆某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胡某负担。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法官

审判员  周建声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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