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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1与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0)黔0103民初589号

2020-01-08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简易程序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刘某1,男,汉族,1982年4月14日生,住址:贵州省委托代理人 阮毅,贵州阮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 付某,女,汉族,1988年10月4日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1与被告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阮毅,被告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诉称,原告刘某1与郑美凤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两人感情破裂闹离婚,但双方未就离婚事宜协商成功。原告刘某1便和郑美凤分居许久,两人感情名存实亡。××××年××月份,原告刘某1与被告付某相识并相爱,几个月后便到云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由于性格不合,两人经常争吵,最终感情破裂选择离婚。当原、被告到云岩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却被告知之前原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需要到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才能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综上,原告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结婚证字号:J5201032017000027)。被告付某辩称,我和原告结婚前不知道原告上一段婚姻未解除。现同意判决宣告我和原告的婚姻无效。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1与郑美凤于××××年××月××日在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5520186204-2010-000221)。××××年××月××日,原、被告在贵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J520103-2017-000027)。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到云岩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时被告知原告之前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无法办理离婚登记,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前。庭审中,双方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一女刘某2,女儿的抚养问题双方已协商处理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为凭,且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与郑美凤于在清镇市流长苗族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至今尚未离婚,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1在与郑美凤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被告付某办理结婚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刘某1与被告付某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刘某1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法官

审判员 岑 兰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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