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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方某1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4民初2704号

2019-12-21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简易程序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孙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寿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程华年,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方某1,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与被告方某1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1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次年2月20日,孩子方某2出生。经核查,原告母亲顾福秀与被告母亲顾福英系亲姐妹。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原、被告系三代之内直系亲属,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婚姻自始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原告孙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3.寿县丰庄镇薛湖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母亲顾福秀与被告母亲顾福英系亲姐妹;4.被告户籍证明、寿县双桥镇马荒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母亲为顾福英,原告母亲为顾福秀,原、被告系近亲属。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被告方某1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某的母亲顾福秀与被告方某1的母亲顾福英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系亲姨表关系,双方自小相识,长大后经交往相处恋爱,并不顾双方家长反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方某2。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8年9月起原告到合肥工作,双方两地分居,现原告以婚姻无效为由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方某1虽经依法登记结婚,但双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原告孙某与被告方某1之间的婚姻无效。被告方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的主张视为认可,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孙某与被告方某1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法官

审判员 李 雷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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