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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发、刘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华宁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4执553号

2019-12-12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执行;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曹家发,男,1975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被执行人 :刘海,女,汉族,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宁县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曹家发与被执行人刘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9)云0424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海未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家发于2019年10月22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海支付申请执行人债务10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刘海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家发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法官

审判长 何 茜审判员 汪庆福审判员 张会林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永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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