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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与张金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广饶县人民法院(2019)鲁0523民初5458号

2019-12-12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张卫,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楠,山东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丁萌萌,山东瀛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 :张金英,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基本案情

原告张卫与被告张金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张卫诉称,2014年12月1日,原、被告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位于胜中中心秀苑小区2号楼2单元1层102室归男方,被告未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的房屋(房屋估价150000元)为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金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张卫诉我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东营区城,且原告诉讼房屋也在西城,故本案的管辖应该是被告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提交的房产证、租赁合同及本院对其所作询问笔录证实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东营市东营区,原告请求归其所有的的房屋亦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故本院不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张金英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法官

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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