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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美与李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赫章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7民初3987号

2019-12-05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简易程序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抚养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熊志美,女,1979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 :李祥,男,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赫章县

基本案情

原告熊志美与被告李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志美,被告李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志美请求本院判令:1.长女李玉、长子李涛、次子李治国由被告抚养,二女李某1、三女李某2由原告抚养;2.双方共同修建的十四间平房平均分割;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年××月××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李玉,××××年××月××日生育二女李某1,××××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涛,××××年××月××日生育三女李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治国。双方同居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五个子女出生后,被告不顾家庭,对原告不信任。限制原告的交往。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了四年多。被告李祥辩称,原告称的十四间平房,双方共同修建的只有七间,另外七间为被告一人修建。二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不需抚养。如果原告抚养小儿子和小女儿,其余的三个孩子由被告抚养,房子怎么分都可以。或者所有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给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根据双方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年××月××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李玉,××××年××月××日生育二女李某1,××××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涛,××××年××月××日生育三女李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治国。本案争议焦点:双方生育的孩子如何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熊志美与被告李祥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关系属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自行解除即可。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被告都有义务抚养孩子。非婚生子享有和婚生子同样的权利。长女李玉已经成年,不需父母抚养。其余四个孩子由双方分别抚养,对双方较为公平。结合本案实际,长子李涛、三女李某2由原告抚养,二女李某1、次子李治国由被告抚养。原告要求分割住房,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长子李涛、三女李某2由原告熊志美抚养,二女李某1、次子李冶国由被告李祥抚养;二、驳回原告熊志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熊志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法官

审判员  熊英寿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法官助理何继品书记员  林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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