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人民法院(2019)甘2922民初1727号
2019-11-29
审判程序
民事 调解 简易程序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抚养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岳某,男,汉族,生于1998年10月15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农民被告 张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5月7日,初中文化程度,住康乐县。农民基本案情
原告岳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诉讼请求是:1、同居生育女孩岳雅婷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70251元。2、被告返还彩礼96000元。3、判令被告及被告父亲偿还借款1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经媒人介绍,按乡俗举办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送彩礼96000元。同居初期关系一般。2017年4月22日生育女孩岳雅婷。双方缺乏了解,未培养起良好的感情基础。2019年1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至今,2019年11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张某未答辩,表示双方已写有协议,要求以协议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同居生育女孩岳雅婷由原告岳某抚养,抚养费原告岳某自理。原告岳某放弃其他请求。三、其他无异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裁判法官
审判员 张学英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