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496号
2013-05-31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郝士军,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 曹步营,淮安市淮安区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 马小慧,女,1985年7月13日生,汉族基本案情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士军与被告马小慧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士军以被告马小慧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士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士军负担。裁判法官
代理审判员 李扬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