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11736号
2018-11-12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刘某1,男,194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庞振青,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 :刘某2,女,46岁,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农民被告 :王某,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北京市平谷区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王某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1月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某2系原告侄女,二被告系夫妻。原告未婚。2017年11月,原告与二被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将靠山集北街某号房屋钥匙交给二被告。此后,二被告不履行协议义务,将房门上锁,阻止原告进家,偷窃原告现金,致使原告无法生活。2018年3月,原告入住靠山集敬老院养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活动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告签订协议书的系刘秋凤,而非刘某2,故原告起诉刘某2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法官
审 判 员 徐 婷二O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