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9)吉0381民初4840号
2019-12-10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乔某1,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 :田某,女,194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 :乔某2,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公主岭市基本案情
原告乔某1、田某与被告乔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乔某1、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解除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被告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二原告于1978年将被告收养,被告当时仅出生几个月,二原告省吃俭用供被告生活、上学,并于2000年给被告办理了结婚。被告婚后的两个孩子现均由二原告一直照顾。现二原告老了,被告对二原告不尽任何义务,且原告田某患有疾病住院治疗,被告对其不闻不问也不回来照看,对两个孩子也不尽任何义务,被告的行为令人发指,故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与其他普通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同,身份关系的确认与解除,涉及到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重大利益。明确的被告不仅指形式上的被告明确,还要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二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地址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经本院书面通知补正后,逾期二原告未能补正,致无法确定被告具体明确。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未尽抚养义务的,作为被扶养人的未成年子女可依法向其主张或依法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乔某1、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乔某1、田某。请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办理退费事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法官
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