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4397号
2019-05-16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简易程序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王伦俊,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8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 :王令,女,汉族,生于1997年6月27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基本案情
原告王伦俊与被告王令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伦俊与被告王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伦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王伦俊收养被告王令的行为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王伦俊于1997年6月27日收养一女取名为王令,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现原告认为收养关系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令辩称:原告王伦俊的收养属实,对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没有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伦俊于1997年7月3日收养一女孩为被告王令,二人并无血缘关系。后王伦俊将王令抚养长大,现王令已经结婚成立家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村委证明,原告王伦俊的申请在卷佐证。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王伦俊收养被告王令,并以父女的名义将王令的户口落户于自己名下,未办理收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该收养行为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原告王伦俊收养被告王令的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王伦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法官
审 判 员 皮志仲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向洪成书 记 员 张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