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民初6432号
2019-12-31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监护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上蔡县洙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单某,洙湖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 张天堂,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洙湖镇中心学校校长被告 张某,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基本案情
原告洙湖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张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洙湖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洙湖镇人民政府以被告已履行监护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洙湖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洙湖镇人民政府负担。裁判法官
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