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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五龙镇人民政府与梁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上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2民初6061号

2019-12-26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简易程序

案由

监护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上蔡县五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刘某,五龙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 张合志,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五龙镇中心学校校长被告 梁某,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基本案情

原告上蔡县五龙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梁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合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梁某儿子梁齐有,现年12岁,为具备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因被告梁某未尽到教育监管责任,导致梁齐有现辍学在家。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梁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梁某儿子梁齐有,2007年5月出生,住上××××李村,为具备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梁齐有先后在五龙镇老李村委小学及展庄村委小学就读,后于展庄小学辍学。原告及老李村委小学校长多次到被告家中劝说,被告梁某儿子仍未到学校就读,故酿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提供的张向锋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被告梁某儿子梁齐有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九年义务教育义务的适龄儿童,被告作为其监护人,应履行教育监管责任,督促梁齐有入学接受教育。故对原告五龙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本学期即将结束,被告梁某应于2020年第一学期履行教育监管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梁某于2020年第一学期起履行教育监管责任,使其孩子梁齐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依法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法官

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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