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特1376号
2019-12-25
审判程序
民事 判决 普通程序
案由
监护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 :王某(聋哑人),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程秀华,北京市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 :王某1,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王某1申请监护关系变更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王某1为王某2的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王某为王某2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王某与被监护人王某2系夫妻,王某系聋哑人,王某1为王某2的哥哥。2018年11月13日,海淀法院作出( 2018)京0108民特1026号(以下简称102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王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2因身体原因与其母亲一起居住,2018年王某退休后便一直与王某2居住于王某2母亲处,照顾王某2。2018年10月至11月,王某1夫妇突然要求王某与其前往海淀法院,王某本以为去法院只是认定之后王某2就由王某自行照顾,若出现意外则与其再无关系。2019年7月,经王某的亲朋询问,也不知道当时王某在海淀法院办理的是什么事情,只是得知当时要求王某签字,但对于所签文件的内容没有人向其解释,也没有聋哑人翻译人员在场,王某1还故意遮挡文件内容。2019年8月左右,王某1夫妇开始阻拦王某探望王某2,并要求王某2与王某离婚。因王某1夫妇的缘故,王某已无法与王某2相见,二人唯一的联系方式微信也被王某1夫妇拉黑。在此期间,王某找王某1夫妇理论时才被告知王某1己被法院指定为王某2的监护人。王某为王某2的配偶,应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王某有稳定的退休收入,有时间、有能力也愿意照顾王某2,依法应当担任王某2的监护人,但王某1未经王某同意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事后也未告知王某。因此,王某1监护权的取得存在严重程序上的瑕疵。王某1称,不同意对方的申请请求。王某与王某2结婚27年,2000年左右,王某2回到其和王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庄x号楼x门x号房屋(以下简称丰台房屋)的家中时,看到别的女人穿其内衣内裤,就气得口吐白沫,受到很大刺激,从那时开始就再也没有回过丰台房屋。从此之后王某2的精神一直很不正常,住过安定医院,还得了乳腺癌。这么多年以来,王某几乎没有照顾或者看望过王某2,因此王某没有资格当王某2的监护人,甚至还涉嫌遗弃王某2。在海淀法院指定王某2监护人案件中,该案法官与王某进行了笔谈,询问了王某对于监护人的意见,且此前王某也给我写了书面文件同意我作为王某2的监护人。王某退休之后之所以来到王某2母亲位于海淀区万寿寺的住处居住,并不是王某的自觉行为,是因为王某2被诊断为精神病,住院治疗需要配偶签字,我们通过派出所民警才联系到王某,且医生说有配偶的陪伴对王某2病情比较好,所以我才让王某过来居住,但是在共同居住期间,王某不仅向王某2的母亲要钱买车,还在做家务上偷奸耍滑。多年来,王某2患乳腺癌、摘除子宫以及精神疾病,但是王某从来没有主动探望过王某2,每次探视都是我们叫他来的。王某没有尽到做配偶的义务,不具备监护王某2的能力和资格。经审理查明:王某与王某2均系聋哑人,二人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1系王某2之兄。裁判理由
2018年本院作出102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王某1称,我与王某2为兄妹关系,王某与王某2为夫妻关系,二人均为聋哑人,二人结婚多年长期分居,王某2长期与母亲住在一起,王某2长期患病,近期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自身无法处理复杂事项,且患有妄想症状,无法与人进行正常交往。王某同为聋哑人,且双方长期分居,王某没有足够能力承担监护职责,为保证王某2的正常生活和安全,特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我为王某2的监护人。王某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宣告王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王某1为监护人。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及相关证据能够确认,王某2患有精神分裂症、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其对重大复杂的民事事务以及其权利义务的设定、理解及预期均受到影响,不能作出真实正确的意思表示,依法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人。因监护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宜一并处理,申请人可另行进行申请。”上述判决作出后,王某1向本院申请作为王某2的监护人,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京0108民特1541号(以下简称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指定王某1为王某2的监护人。本案中,王某表示上述两个案件判决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存在程序瑕疵,称虽然其对1026号案件是知晓的,但是是王某1欺骗其去法院签的字,其对 1541号案件毫不知情,法院并未向其核实情况。后经本院询问,王某又称1541号案件其到庭应诉了,但是庭审中没有人给其做翻译,其看不懂庭审笔录和判决书的内容,完全不懂整个程序是干什么。王某1向本院提交1541号案件的卷宗材料为证,其中2018年12月10日的开庭笔录中显示本院与王某进行了笔谈,笔谈笔录载明:“法官:现在什么人照顾你爱人?王:王某1。法官:你愿意让王某1照顾你爱人吗?王:不是。法官:你自己想照顾你爱人吗?王:我要爱人回丰台区。法官:现在王某1申请担任王某2的监护人,如果确认王某1是监护人,之后王某2由王某1照顾,王某2的事情由王某1处理,是否清楚?王:同意。法官:那之后王某1作出的处理王某2各项事务的决定都有法律效力,你无法更改,同意吗?王:同意。”王某对上述卷宗材料以及笔谈笔录发表如下意见:其在笔谈笔录中明确表示不愿意让王某1照顾王某2,并让王某2去丰台住,在笔谈的开始其就向法官表示读不懂,对其中一些问题的回答也可以看出其并不擅长文字交流,无法准确理解文字的意思,在其明确向法官表示自己要照顾爱人的时候,法官并没有重视其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直接切换到监护权这一法律问题上,但是对于监护权的后果用文字告知其的句子特别长,其不能准确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法官没有明确告知监护权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果其知道放弃监护权,会导致王某1代王某2提起离婚之诉,会切断其和王某2的全部联系,其不会做出放弃监护权的意思表示。王某1表示系在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其才作为王某2的监护人,就此向本院提交2018年5月31日王某书写的《授权书》以及2018年10月30日王某书写的《声明》为证,其中《授权书》的内容为“我王某授权王某1做为我的代理人,对我爱人王某2行使监护权。”《声明》的内容为“我王某是王某2的爱人,由于没有能力实行对我爱人的监护职责,现声明如下:1、放弃对王某2的完全监护权;2、同意王某1做为王某2的完全监护人。”王某对《授权书》和《声明》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表示都是王某1草拟的内容,让其照抄的,其为聋哑人,不知道其写的是什么内容。就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内容与上述声明内容完全一致但是字迹不同的《声明》一份为证,表示该份《声明》为王某1书写的,让其照着该份声明抄写的其书写的那份声明,故声明和授权书均非其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1认可王某提交的《声明》为其书写,表示是为了满足其就确定王某2监护人一案立案时的需要,其草拟了该份声明,让王某书写。王某主张王某1的监护人资格应予以撤销,表示:1、王某1退休后被返聘,白天需要上班,白天只有王某2和其母亲在家,王某1无法照顾王某2;2、王某1禁止王某与王某2见面,并提出离婚,导致王某2精神状态及健康状态严重恶化,损害了王某2的合法权益。王某1对此不予认可,抗辩称其虽然白天上班,但是不代表其对王某2不照顾,其下班之后就回来做饭和照顾王某2,其白天上班不影响王某2的生活。王某在王某2母亲家住的时候王某2的精神状态跟现在没有什么不同,一直在服药,在其不在家期间,王某就躺在床上看手机或者下楼抽烟,也不照顾王某2。王某就其主张的王某1的监护人资格应予撤销,未向本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与被监护人王某2进行了笔谈,包含如下内容:“法官:你愿意谁来照顾你的生活?你的哥哥,还是王某?能看清看懂吗?王:我愿意哥哥来照顾。法官:为什么?王:照顾周到。法官:你愿意和王某离婚吗?王:我愿意和王某离婚。法官:为什么?把你想说的写在下面。王:感情不合。法官:王某照顾过你吗?王:王某照顾不够。”另查,王某与王某2婚后曾与王某2母亲共同在万寿寺居住生活,王某于2000年左右分配取得丰台房屋后,王某长居该房屋处,王某2则与其母亲继续居住于海淀区万寿寺的家中,2018年8月后,王某至万寿寺与王某2一处居住,后王某于2019年7月20日离开该处。王某1表示其本意是想让王某给予王某2精神安慰以缓解其精神疾病的病情,故2018年8月将王某叫至万寿寺家中共同居住,但共同居住期间,王某跟其母亲要钱,故其拒绝王某继续在万寿寺处居住并更换了房屋门锁。本院认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变更监护人。本案中,王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授权书》、《声明》、其在1541号案件中同意王某1作为王某2的监护人,均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及以此为据的1541号判决存在程序问题,均非本案依法所能和所应审查之内容。王某1经本院生效判决指定为王某2的监护人,王某在本案中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王某1存在侵害被监护人王某2的合法权益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亦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形,结合考虑被监护人王某2本人意愿、居住生活情况,现王某申请撤销王某1的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王某2的监护人为其,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判法官
审 判 员 徐 斌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