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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1与滕某2、滕某3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6935号

2019-11-25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监护权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滕某1,男,汉族,1947年7月3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 :滕某2,女,汉族,1972年7月28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 :滕某3,女,汉族,1975年2月8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 :滕某4,男,汉族,1976年4月5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基本案情

原告滕某1与被告滕某2、滕某3、滕某4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滕某1为林丽的法定监护人。事实与理由:原告滕某1与林丽为夫妻关系,林丽于2019年6月11日突发脑出血被送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救治,6月25日病情恶化,家庭经济等事务均由林丽管理,因其处于昏迷状态,导致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无法支取为其看病,现已面临停药停止治疗情况,急需确定监护人。

裁判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应提供相关病例等证据进入司法鉴定程序,但其在本院多次告知后拒绝提供,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滕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法官

审判长  谷晓霞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衣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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