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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菊花、黄河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执2401号之一

2020-01-22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执行;分家析产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2019)湘0111执2401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袁岳平,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 :陈泽天,曾用名陈静,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 :陈海辉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 :刘应兰女,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岳平与被执行人陈泽天、陈海辉、刘应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周天恩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法官

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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