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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2等与韩某3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870号

2020-01-19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继承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 :韩某1,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某大学家属院上诉人(原审原告) :韩某2,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列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武义,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某1(韩某4之夫),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某2(韩某4之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白某,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韩某3,女,1983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日电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列被上诉人 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丽,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上诉人 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颖,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原告:韩某4,男,194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第三人 :赵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韩某2(赵某之母),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基本案情

上诉人韩某1、韩某2、刘某1、刘某2与被上诉人白某、韩某3,原审原告韩某4,原审第三人赵某因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4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韩某4在一审诉讼期间去世,其他当事人未如实告知法庭,导致韩某4的继承人未能参加诉讼。鉴于上述问题,本院不宜直接处理,故发回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45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68元予以退回。

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王国庆审 判 员 刘福春审 判 员 赵懿荣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法 官 助 理 王 欣书 记 员 胡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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