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执异21号
2020-02-20
审判程序
执行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执行;继承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 ):杨某1,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泵公司退休职工,住申请执行人 :杨某2,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退休职工,住基本案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2与被执行人杨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某1对本案申请执行时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某1称,2016年4月26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5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2019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间间隔3年6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查明,杨某2诉杨某1等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主要判决内容:被继承人胡则秀与杨国梁共有的位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北社区锦霞南区6号楼2单元101室70型楼房一套以及银行存款155569.93元归被告杨某1所有;被告杨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杨某2财产补偿款152885.31元、支付原告王宁财产补偿款117713.99元、支付被告杨玉红财产补偿款152885.31元、支付被告吉晓婉财产补偿款86600元。杨某2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鲁05民终46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2、杨某1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鲁05民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杨某2、杨某1的再审申请。申请执行人杨某2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为此,异议人杨某1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某2的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杨某2的执行申请。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虽然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的时间是2016年4月26日,但申请执行人杨某2对(2016)鲁05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不服,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因申请再审事项,应属于执行时效中断事项,所以本案执行时效应从2017年12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故申请执行人杨某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异议人杨某1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杨某1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裁判法官
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