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5902号
2019-11-30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转继承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李某1,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光,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李某2,男,193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 :李某3,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燕,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红,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 :李某4,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燕,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红,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 :李某5,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 :李某6,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 :李某7,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30日以“庭审中得知父亲李某2自愿将范家村旧村改造由宅基地所置换的全部楼房无偿赠与李某3和李某4,现需要另案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何会英人民陪审员 邓肖琰人民陪审员 张宇亭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昱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