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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李某2、李某3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5902号

2019-11-30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转继承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李某1,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光,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李某2,男,193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 :李某3,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燕,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红,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 :李某4,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 :肖燕,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红,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 :李某5,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 :李某6,女,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 :李某7,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30日以“庭审中得知父亲李某2自愿将范家村旧村改造由宅基地所置换的全部楼房无偿赠与李某3和李某4,现需要另案诉讼”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96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何会英人民陪审员  邓肖琰人民陪审员  张宇亭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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