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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某1等转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辖151号

2019-10-29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转继承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 :芦某1,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 :芦某2,女,199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 :王某1,女,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 :王某2,女,195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 :王某3,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 :王某4,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 :王某5,女,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 :王某6,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 芦某1、芦某2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转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基本案情

案件基本情况:王某7与桑某系夫妻,桑某系再婚,王某8、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系二人子女。芦某1与王某8系夫妻,芦某2系二人之女。2014年9月15日,桑某去世。2016年11月23日,王某8去世。2019年5月13日,王某7去世。2012年8月10日,王某8就丰台区右安门外释迦寺××号宅基地作为被腾退人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西铁营村村民委员会《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应安置人口为5人,分别为桑某、王某7、王某8、芦某1、芦某2,安置了四套回迁房,即丰台区亚林西苑12号楼2单元×01及×02号,12号楼1单元×02及×03号。现芦某1、芦某2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王某8名下的上述回迁安置房屋中的×01及×02号。庭审中,双方确认争议的财产范围为上述四套房屋。王某3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交一份王某7于2018年5月5日的代书遗嘱一份,代书人杭贵生,见证人刘爱玲。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涉案遗嘱见证人刘爱玲系该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案件涉及的见证人刘爱玲虽系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但该情形并不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鉴于上述原因,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本案管辖法院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法官

审 判 长 刘 洁审 判 员 耿燕军审 判 员 张玉贤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法 官 助 理 赵 楚书 记 员 王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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