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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茂秀与秦素琼、邓俊、邓忠文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次数:     字体:【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一初字第350号

2015-11-19

审判程序

民事 裁定 普通程序

案由

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参考级别

裁判文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 :邓某甲,女,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 :李志娟,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秦某某,女,汉族,1957年1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被告(反诉原告) :邓某,女,汉族,1982年3月30日出生,大学文化被告(反诉原告) :邓某乙,男,汉族,1987年11月21出生,大学文化委托代理人 :余斌,新疆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秦某某、邓某、邓某乙转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邓某、邓某乙对原告邓某甲提起反诉,请求代位继承徐某某的遗产100000元。2015年11月16日,邓某甲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徐某某生前一直跟随邓某甲在河北省三河市生活,2014年8月26徐某某因肺癌去世,徐某某名下财产及死亡地均在河北省三河市,因此本院对邓某、邓某乙反诉邓某甲代位继承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应将反诉案件移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经查,徐某某死亡时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反诉原告邓某、邓某乙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徐某某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邓某、邓某乙反诉邓某甲代位继承纠纷一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反诉原告邓某、邓某乙对反诉被告邓某甲的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反诉原告邓某、邓某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法官

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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